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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升化粧品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對化粧品資訊知的權利,「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經107年4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7年5月2日頒布,行政院核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其中為使化粧品業者因應調整外包裝,由行政院核定化粧品應標示事項之相關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本次施行之規範使化粧品業者將負有更全面的產品標示義務,其生產之產品應在外包裝或容器明顯標示包含以下資訊:1.品名2.用途3.用法及保存方法4.淨重、容量或數量5.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6.使用注意事項7.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8.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9.批號。另外,為了讓消費者更容易理解產品資訊,除了「全成分名稱」可以英文標示外,其他事項都應以中文標示,以避免消費者對產品功能、用法或保存方式產生誤解。
      除了上述項目外,衛生福利部也已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新增以下規定:˙依照產品淨重或容量規範所有化粧品應標示事項字體大小,例如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或300 mL者,字體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1.2 mm˙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40 cm2者,應標示事項才得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吊牌或說明書˙化粧品全成分標示除含量小於1%者及彩妝類產品色素外,其餘成分應依含量由高至低排列˙產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標示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以標籤標示者,應與所有應標示事項印製在同一張標籤上。
      化粧品業者若違反上述規定,未依法標示法定事項時,將處1萬元以上至1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違規情節重大時,可以處勒令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或撤銷、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臺東縣衛生局提醒化粧品業者應再次檢視自家產品是否均符合法定規範,以免違規化粧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而遭裁罰。

關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規內容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關於「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相關規定查詢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59
亦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業務專區查詢 :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r=2006280907

​資料來源:台東縣衛生局

化粧品「標示」新規定7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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